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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章程

天津财经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草案)

天津财经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学会章程》、《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财经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天津财经大学科协”),英文全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of 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AST-TUFE,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校党委和校行政联系全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校科学和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天津财经大学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校党委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的精神,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团结带领全校科技工作者,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相结合,按照“高质量发展、突出特色和创新驱动”的原则,把我校科协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科技工作者服务组织。

第四条 天津财经大学科协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工作上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任

第五条 天津财经大学科协的任务是:

(一)围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组织和支持教师、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各级科技团体的联系,活跃学术思想、增强学术氛围、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积极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组织科学道德、学风和教风建设宣讲教育,引导学术规范,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倡导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教育,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科技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五)组织会员开展决策咨询和科技咨询,申报中国科协和天津市科协调研或研究类项目,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六)加强与挂靠在本校的全国及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联系,支持和推荐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学术团体,为高校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平台,组织本校科技工作者参加“中国科协会员日”等活动;

(七)开展科技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牵头校内科技社团,加强对大学生科协、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的工作指导,密切与市级科技团体的联系,指导学生、教师、科技工作者参与各类科技实践活动;

(八)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智力优势,面向社会、面向经济、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交流等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完成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有关工作,做好与全国性学术团体的协作工作。

第三章 会

第六条 天津财经大学科协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校内大学生科协、青年教师科协以及离退休教师科协等为天津财经大学科协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及科技管理人员可申请入会。申请需由本人提出,经天津财经大学科协委员会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校科协代表大会,参加校科协活动,对校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优先享受校科协服务,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要求协会维护其权益,自由退会。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天津财经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执行校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天津财经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执行校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校科协委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科协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保留会籍,并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受到刑事处罚及重大纪律处分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天津财经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委员会决定。首届委员会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委员会委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科协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授权下,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候选人由学校提名,经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专家担任。

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科协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科协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校科协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处在科协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经

第二十条 校科协日常活动经费由学校拨付。校科协委员会每年制定活动经费预算,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数据更新至2022年08月31日)